第三十三条
有效在非通航水域设置水上旅游项目,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法律、法规未明确审批及监管部门的,水上竞技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水上旅游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非通航水域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是该项目安全运营的责任主体。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其他安全运营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及时消除运营安全事故隐患,确保该经营活动安全。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