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自治县境内开办民宿、农家乐等接待旅游者场所的,在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民宿、农家乐经营发展的相关服务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规范民宿、农家乐的旅游经营、服务行为和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等级民宿、农家乐的发展。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