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第三章 旅游产业发展与促进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基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的比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筹措旅游发展基金,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各类资金投资文化和旅游产业。旅游发展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旅游形象宣传及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完善、旅游人才培养等方面。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