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对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举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旅游资源保护区内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