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旅游资源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规模养殖场,利用水面网箱养鱼;
(二)在江河滩岸堆放或者向水域倾倒垃圾等污染物;
(三)新种植速生桉树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四)新建坟墓,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
(五)非法采石、采(探)矿、挖砂、取土以及其他实施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六)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有毒、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七)侵占或者毁坏山林、河道、水库、山塘以及毁林开荒种植作物;
(八)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
(九)损坏文物、文化和自然遗产;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