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公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