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民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营商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旅广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