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