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范围内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应当内容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设置者或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维护、修缮。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