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范围内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雕塑品应当内容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设置者或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维护、修缮。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