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遵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不得损害市容市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和牌匾的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缺失、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户外广告和牌匾所在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的所有权人与户外广告和牌匾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的所有权人应当督促其依法设置、维护管理户外广告和牌匾。
台风、暴雨、暴雪、雷电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户外广告和牌匾等户外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未按照审批要求设置或超出审批期限未续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和牌匾的所有权人不及时修复或者更换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