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和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外立面污损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改建。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