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通知后,业主仍未及时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以及利益受损害的业主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等约定,代为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