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八条有效支持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改善居住条件。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征求所在楼栋或者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本楼栋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制定扶持政策,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