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车位(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将车位(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出售的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不得拒绝按月、按年等租期形式出租。

住宅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以及收费管理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出售、附赠,平时用于停放汽车的,应当开放使用并保持人民防空功能,由人民防空工程投资者负责维修、保养。

住宅小区内配建车位(库)的供地、规划、预售、交易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