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