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专名是指地名中表示地理实体个体属性的名称部分;

(二)通名是指地名中表示地理实体类别属性的名称部分;

(三)派生地名是指在原有地名基础上仿造衍生出新地名的一种命名方式,其中老地名称原生地名,新地名称派生地名。派生地名应当与原生地名具有直接、紧密的地缘关系。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