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专名是指地名中表示地理实体个体属性的名称部分;(二)通名是指地名中表示地理实体类别属性的名称部分;(三)派生地名是指在原有地名基础上仿造衍生出新地名的一种命名方式,其中老地名称原生地名,新地名称派生地名。派生地名应当与原生地名具有直接、紧密的地缘关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