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