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地名擅自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