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者迁移的,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采用原地名。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