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地名普查和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在专家评审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历史地名保护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