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历史地名,是指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历史地名保护遵循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历史地名的研究、保护和宣传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