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