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责任单位在10日内进行修复、更换或者调整:(一)样式、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未使用标准地名的;(三)破损、缺失或者字迹不清、残缺不全的;(四)设置位置不规范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