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

有效

符合本条例规定,经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公布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也单独成库。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