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规范使用第十八条有效符合本条例规定,经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公布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