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译写与拼写第十七条有效地名书写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规范,门牌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