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作为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欠薪保障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缴纳欠薪保障费情况;

(三)定期向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报告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

(四)指导、监督区人力资源部门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