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章 欠薪保障机构第六条有效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工会、商会、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垫付工作;(二)协调、研究欠薪保障的有关工作;(三)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规则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