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欠薪保障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以及结存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市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