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第十二条有效欠薪保障基金的使用实行预拨管理,由市财政部门预拨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预拨给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