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四章 欠薪垫付第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