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