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欠薪保障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以及结存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市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