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第五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终结强制拆除:(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强制拆除决定的;(二)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三)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认为需要终结强制拆除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