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第五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中止强制拆除:(一)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复议机关决定中止执行强制拆除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确有理由的;(三)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认为需要中止强制拆除的其他情形。中止强制拆除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恢复实施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