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强制拆除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住所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被执行强制拆除物的名称、地点;

(三)强制拆除的时间、过程及结果;

(四)执行强制拆除人员、见证人员签名;

(五)制作执行笔录时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