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第四十一条有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经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由监察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由当事人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分别保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