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经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由监察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由当事人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分别保存。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