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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条

有效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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