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被查封的财物,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加封封条,并妥善保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费用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承担。

被扣押的财物,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妥善保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