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执业:(一)合伙协议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三)被依法吊销、撤销执业许可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四)被依法宣告破产;(五)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