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业务档案,并对业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在终止、办理撤销登记手续之前的业务档案,由合伙人移交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管。具体办法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