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执业:

(一)合伙协议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被依法吊销、撤销执业许可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