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由于人员变动或者其他原因未能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当自行停止执业,妥善处理相关业务,并在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在六十日内进行整改达到设立条件。

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逾期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应当撤销设立许可。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