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保留使用的,可以临时使用,但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拆除完毕。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