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五条有效涉及日照需求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物与其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系数不少于1.7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与其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北侧住宅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确定。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单位应当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采用经国家技术检测、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