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保留使用的,可以临时使用,但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拆除完毕。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