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以下区域应当先行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一)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市、旗县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乡和村庄;

(二)高等级公路、铁路沿线和机场周边的乡和村庄;

(三)城市规划区、名胜古迹、生态保护区周边的乡和村庄。

市、旗县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