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三条有效以下区域应当先行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一)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市、旗县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乡和村庄;(二)高等级公路、铁路沿线和机场周边的乡和村庄;(三)城市规划区、名胜古迹、生态保护区周边的乡和村庄。市、旗县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