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有效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辖区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旗县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送审批村庄规划,应当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书面材料一并报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