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旗县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