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服务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二)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的供热设施、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